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:
1. 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程序 :
人民法院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时,应作出裁定,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。
如需要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,法院应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,并送达协助执行人。
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。
2. 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范围 :
可以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、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。
对于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,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。
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、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,若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,法院也可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。
3. 不得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 :
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和生活费用。
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。
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。
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、医疗物品。
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。
4. 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期限 :
查封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,查封不动产、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。
期限届满后,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,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效力消灭。
5. 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情形 :
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案外人财产的。
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。
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,且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。
债务已经清偿的。
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。
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其他情形。
以上信息根据您提供的日期,最新的相关规定是在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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